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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

2021-10-29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以各种形式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等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人员参加以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直系亲属名义办理的婚丧喜庆活动。(二)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借举办婚丧喜庆活动的机会,收受除本人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和近姻亲)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钱、礼金、证券等支付凭证。(3)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使用公款、公物、公产或指派下属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用公款送花。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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