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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不能停止给员工缴存公积金,但是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根据法律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只要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便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是待日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会被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1、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职工和单位住房的公积金,最低的缴存比例各为百分之五。最高的缴存比例各为百分之十二,不可以低于百分之五。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般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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