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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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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基地:(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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