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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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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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