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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23时40分许,省市三合乡永安村三组吉林省江城机械废旧仓库堆料场因易燃易爆物引起爆炸,造成周围部分房屋不同程度受损。截至24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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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23时40分许,省市三合乡永安村三组吉林省江城机械废旧仓库堆料场因易燃易爆物引起爆炸,造成周围部分房屋不同程度受损。截至24日12时40分,此次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57人受伤,其中1人危重。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周边群众已全部疏散,涉事企业负责人已被控制。目前,各项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事故具体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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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23时40分许,省市三合乡永安村三组吉林省江城机械废旧仓库堆料场因易燃易爆物引起爆炸,造成周围部分房屋不同程度受损。截至24日12时40分,此次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57人受伤,其中1人危重。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周边群众已全部疏散,涉事企业负责人已被控制。目前,各项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事故具体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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