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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下面几种情形:第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第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第三,...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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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首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如果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后,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否则,未经法院许可不到庭,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其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不是毫无限制的,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认定的,而是有具体法律要求,并由法院认定的,所谓“困难情况”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如果证人不符合上述情形,那么法院一般不会许可其不予出庭作证,因此,证人证言被采信的可能性不大,即便证人出庭作证,还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反映和还原案件事实,查明基本情况。最后,建议被告方做证人工作或者积极与法官沟通,同时寻找其他有力证据加以佐证,否则,只有孤证或者证人证言,是很难被法院采纳的。中肯建议,还望慎重考虑。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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