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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规定及办理材料

2022-05-06
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16号)规定,对2008年9月30日及以前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发给丧葬费2000元,生前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今年,我市调整了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均按以下渠道支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贴。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则增加10个百分点。发给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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