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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理,销售经理,销售完全不归还货款,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呢?

2022-01-21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只要是工作人员,就属于此罪主体。虽说是股东,同时也是销售经理,是公司的职工,从主体上来讲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如是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拒不归还货款,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资金罪不准确,应该为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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