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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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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卫生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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