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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两个以上出资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准。属于同一天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准。属于同一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的登记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机关作出裁决。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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