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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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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条件: 1.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3.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由于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4.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合同期满的售后回租,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5.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并代政府在该土地上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应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6.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其在被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相应地扩大,被公司无论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都不会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合伙人的名下,免征契税。
有。首先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其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允许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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