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
二审中,法官对一审判决可以维持、发还重审、改判,是对案件的一次新的审查,从案件证据及一审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综合评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第8-13项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但这句话不能反推为第1-第7项就必须提审。在该通知第28条中同样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也就是说上级法院认为其它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即使是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第7项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至于审限问题,这是通病问题,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主审法院可以通过报批等手续延长审限的,而且你2009年12月17日收到再审裁定,这期间还有上级法院将案卷移送至原审法院的时间,还有原审法院分配案源的时间,这些都是没法律规定的。 总之一句话,打官司,别急躁,我们这些律师都习惯了,呵呵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审判当中都是以两次审判制度进行,而在终审之后,法院得到判决结果,那么就要开始执行了,是不嗯呢该进行上诉的,除非向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而且还要注意申诉的时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则不再受理。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9人已浏览
807人已浏览
386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