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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收入具体如下:被执行人合法取得的每月工资及绩效工资、租金收入、股息、红利等应得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
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权利承受人,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3)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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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⒈假如裁定起效后不实行,会申请强制执行。 ⒉依据法律法规,产生法律认可的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方务必执行。一方回绝执行的,另一方被告方能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还可以由审判员移交法官实行。 ⒊民事调解书和别的理应由人民检察院实行的裁判文书,被告方务必执行。一方回绝执行的,另一方被告方能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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