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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有明确规定,欺诈行为发生于中国境内,该讼争欺诈行为所企图引起的后果在中国境内发生,故中国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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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常识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地。协议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法院审判监督行政诉讼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票据纠纷通常发生在票据的支付过程中,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也较多集中在支付地,所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票据纠纷由支付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合理的。票据纠纷的管辖确定,关键是明确票据支付地。一般情况下,出票人在出票时,票据上都会载明票据的付款地,这种情况下,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即为票据支付地。但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并未注明付款地,此时,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应当与案件具有最实质性的联系,由付款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管辖符合立法精神。【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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