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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告。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3.法庭调查阶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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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2、需要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事实或证据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处罚;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正常; 2、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死亡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但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照开庭7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判决书未下达之前,被告找到了有力的证据,依法是不可以申请重新开庭的,因为这是二审期间的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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