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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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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你有义务,因为贷款虽是以你前夫的名义,但是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嫌疑人以到商店买东西名义,趁店主不注意将商店物品抢走,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比较复杂,可能涉嫌抢夺,也可能是盗窃,个人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分析:一,从主观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虚假购物的行为可以骗过店主,可以完全不被发现,将商店的商品藏匿于自身衣服或随手的提包等物品里,并且自己可以安全离开的,这样的心里符合盗窃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认为只需去骗店主短暂时间,足以使自己拿到商品就跑的,并认为自己可以利用自己跑的快或者有交通工具即可逃脱的,这样是符合抢夺的故意。二,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在拿取商品向包括店主在内的不特定的人掩盖自己行为的,取得商品后以正常方式离开的,符合盗窃的客观方面。如果是行为人在拿取商品时并不掩饰自己的行为,不担心被店主或其他人发现,拿到商品即迅速逃离的,符合抢夺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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