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三)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 (四)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李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动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可以以侵占、窃取、骗取等各种方法手段来占有本单位财物。但是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关系而经手、管理、主管单位财物,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的,才能是职务侵占。仅仅是利用工作之便,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时间、人员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其包括: (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3)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对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范围,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由于通说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单一的财产权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体现财产权利法益,也就无法以财产权利指引对本罪所利用的“职务”范围的认定。受缺乏法益指导的影响,理论与实践没能厘清本罪所利用的“职务”的实质内涵与外延,造成不当限缩和恣意扩张“职务”的范围,进而导致职务侵占罪的不当出罪和入罪两个方向的误判。本文对此予以澄清,并尝试对本罪所利用的“职务”范围作契合法益保护目的的解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人已浏览
343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6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