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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条款是不能取代质押合同的,质押条款是质押合同中的内容,质押条款是不全面的。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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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是可以质押的。 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但是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不可以。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股权包括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股权包括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贷款人系指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普通法人、自然人等主体。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原则上是不可以使用,但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可以使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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