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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从提供证据责任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举证责任概念的。随着两大法系学者就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深入研究,最终将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奉为横跨两大法系证明责任领域内的通说。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也适时地引入了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举证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涵,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更合理、更科学,对于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申请笔迹鉴定像谁申请,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
当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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