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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的条件是必须要由委托人提供笔迹鉴定的原件,并由鉴定人提供相关的复印件,在符合笔迹鉴定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下进行处理,另外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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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 观点的主要理由有: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欠款,并拿出原始书证证明,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实际上是一种抗辩、一种反驳,也是一种事实主张,这种事实主张是未发生的主张,应该提供反证加以证明;2、由被告申请鉴定,对原告也具有约束作用,假如不是被告签名,鉴定就可揭露原告的骗局,原告就会败诉,这样就是一种公平的分配;3、另外,欠据是否伪造,双方是非常清楚的,实务中我国有一普遍现象,原告无论提供什么证据,被告均不承认,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被告永远处于一种消极状态,是不公平的,设定这样规则缺乏合理性。 审判实务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欠据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最后鉴定机构得出结论,检材无法鉴定。此时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观点的人又认为,该情况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按前述观点,原告提交欠据即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欠据不真实,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无法鉴定时,由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其理由很难自圆其说,前后互相矛盾。但如果让被告承担不利后果,难免会有更多人为制造类似欠据,背离了法律正义、秩序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只是从合理性考虑应由谁申请鉴定,并未从证据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合理与合法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和谐统一的,有时因受社会观念的影响或个案案情的差异,还会发生冲突。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诚信严重缺失的状况,有良知的人就会对此批判,但过多非理性感性因素,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法律思维,导致对法学理论理解的偏颇。
笔迹鉴定有私自鉴定和法院委托: 看样子你的鉴定属于法院委托的情况,如下流程: 1、首先该鉴定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认为其实审理中的关键证据,法院才会接受你的鉴定申请; 2、将检材与样材提交至法院,法院会将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样本连同检材送至随机抽取或双方都无异议的司法鉴定所; 3、司法鉴定所做出结果后直接返回法院。 这里送送检材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如你所说,笔迹材料是在法院书写的,如双方当事人已经认可该送检材料,其鉴定程序和材料在没有其他足以推反的情况,鉴定结果是有效的。无需当事人在鉴定现场。
鉴定费属于其他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由当事人预交,待案件审理终结后,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笔迹鉴定绝大部分机构每一份检验文件的鉴定费收取在300元到800元之间,并且大部分地方经济案件收取标的额的百分之一。文件技术检验视仪器使用情况而定,一般在500元到2000元之间。文件形成时间的检验难度大,收费一般在2000元以上。具体收费标准,需咨询具体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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