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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
1、伪造遗嘱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利害关系人只能主张由此带来的损失赔偿,一般情况下谈不上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伪造遗嘱,取得遗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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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武诉被告张某文、张某婷继承纠纷一案,张某武、张某文、张某婷均系法定继承人。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此公开进行了审理,张某武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三人平均继承遗产,而张某文、张某婷主张按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来继承。庭审中,被告张某文、张某婷提供了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一份予以证实,但张某武否认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所写。 对该自书遗嘱的真伪由谁来举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该自书遗嘱的真伪应由原告张某武来举证,因为被告已提出“自书遗嘱”这一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否认该“自书遗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该自书遗嘱的真伪应由被告张某文、张某婷来举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应由被告张某文、张某婷负举证责任。虽然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但由于自书遗嘱系私文书证,不能从表面当然地推定它为真实有效,应当由主张其具有真实性而产生实际利益的一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张某文、张某婷提出按自书遗嘱来继承遗产,则对其提供的“自书遗嘱”这一证据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必须确保其真实有效,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由被告张某文、张某婷举证证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被告张某文、张某婷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张某武否认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主张系一种反驳,即便不能提供证据支持,也不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为原告张某武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承担举证责任。
辨别合同章真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定: 1、从印章字体、名称排列方向识别 根据国家规定,印章印文必须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章,同时使用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章的名称应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字数过多,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印文的排列应围绕中央标志,沿公章外围圆圈线内侧,匀称、整齐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字体应当排列整齐、美观.字体长短大小一致,字距相等。疏密恰当,高低一致。 2、从印章所处位置识别 在合同等文书中,均需要加盖印章印章在这其中的位皿也有一定的规则。如果发现合同上的印章未盖在日期之上或者显然是先盖后填写日期的,或者印章显得过于偏离中心甚至是倒过来盖的,均可能是假印章。 3、从印章的外圆圈线效果识别。 4、从专用章的使用范围识别。 5、从印章的防伪暗记或标记识别。
对公章的辨别分逻辑性鉴别和同一性鉴别。前者是查询了解公章是否存在,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后者是查询了解公章是否同一,解决孰真孰假的问题。 1、逻辑性鉴定。到重庆市公安局负责管理的印章管理中心(每个区县都有),查询是否有合同上使用公章的单位的公章刻制入网信息。如果没有对应公章的入网信息,或者对应的公章编码(公章正方下延的13位编码)是其他单位的公章所有,则该枚公章基本可以判定为假冒。 2、同一性鉴定。到重庆市公安局刑警的物证鉴定中心或者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将从公安机关查询提取的印章印模,或者从已知真实公章拥有单位处提取的印章印模,与合同上的印模进行对比,如一致则为真,不一致则为假。 3、注意事项。无论哪种鉴定,均需要申请人出具单位资料、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司法机构(检、法、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派员出面对接,否则公安机关可不予提供查询。 4、无偿为重庆地区的律师朋友提供印章管理方面的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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