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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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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并案管辖即将由不同机关管辖的几个案件合并为同一机关管辖。合并管辖本质上是管辖权的合并,是法定管辖制度的灵活性和突破性。它在诉讼法中会产生一种绑定效应,即管辖机关可以突破法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并在程序上合并处理几起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并案管辖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并案管辖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将原本应该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几个案件合并起来进行调查。对于检察院来说,案件管辖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将原本应由其他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合并起诉,也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将审查起诉的几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起诉。对于法院来说,案件管辖意味着法院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进行合并立案和审判,也意味着法院可以对检察院起诉的几个案件进行合并审判。此外,案件管辖也意味着法院可以对同一被告人实施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几起案件进行合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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