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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并且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为两年内,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具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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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该处二年期限应属法律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期限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属无效,但未超过二年的部分仍然有效。
竞业限制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约定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竞争。根据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竟业限制是董事、经理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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