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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买卖、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况,不可以居住。现在查封一般不贴封条,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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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分清这婚后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婚后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都负有连带偿还义务,而用于偿还该共同债务的财产首先当然是用共同财产,当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时,还得用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去偿还;如果是婚后个人债务,那么就由负债一方偿还,但实际操作中比较难区分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尤其对于夫妻之外的第三方来讲,比如债权人和法院,所以在具体诉讼中债权人基本上起诉夫妻双方,而法院基本是会查封冻结夫妻名下可能属于个人财产的那部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权利救济,就只能由你去提出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如果处于执行阶段,则提出执行异议,证明被执行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严格意义上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对外明示的特别约定,个人所欠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两个人的个人合法收入都融入夫妻共同财产,从民事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分析,两个人的个人合法债务也可以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房产所在地法院无权解封,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一审法院查封异地房产,在保全期限内,只能由查封法院解除查封。
如执行不规范、不统一等情况。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用于清偿债务或罚金。取得有关方面的协助显得非常重要,如取证与审核等事项,恐难逾越行政法规设定的程序,即职工申请,但行使部分监管住房公积金的准行政执法权利,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或裁定查封、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这些纠纷是否能得到救济,但职工个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限制,财政进行监督等办法。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对人民法院能否执行住房公积金用于清偿债务。由于执行住房公积金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基于上述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可以作为民事案件执行的对象,职工所在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义务协助执行。有的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未果的实例,首页>>公众互动>>民意沟通信箱>>民意反馈专栏>>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关于公积金能否被列入金钱给付的执行对象。一直是债权人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关注的问题,各地在公积金的运作方式上也不尽一致,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申请、支取等方面的纠纷渐露势头,以上意见,已经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不配合,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性质,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公积金的提取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各地和不同行业的情况差异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能否执行公积金以及如何确定执行范围适时出台规范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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