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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后续治疗费用应当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了,对方如果要求支付该项费用,必须再次做鉴定,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本次费用与前次交通事故有关系的相关鉴定结...
公务员不属于劳动法的管辖范畴,它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所以公务员没有工伤一说,只有因公受伤的说法。公务人员因公受伤后,符合因公受伤条件的,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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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治疗中止后仍需继续治疗,劳动关系终止后此项费用由谁承担呢?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费用暂时没有发生,比如后续治疗费,但是该部分费用确实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因此,侵权人要赔偿的。 但是因为没有实际发生,实践中经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后续治疗费。 但是司法部于2020年5月14日下发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行分类规定》,自此,后续治疗费和护理人数的鉴定事项不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2021年7/8月份,济南市、泰安市等地司法鉴定协会陆续作出通知,鉴定机构不再受理后续治疗费和护理人数的鉴定事项。 针对后续治疗费这块,如果确实无法鉴定的话,那么可以通过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受害者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其赔偿方法有三种: 1、一次性赔偿,即双方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一次性赔偿,以后无论再发生多少医疗费,责任方再不负责; 2、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块费用法院判决时比较慎重,必须有医疗机构的明确证明,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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