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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处管制的执行: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2、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
1、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禁止从事特定活动,或与特定的人会见。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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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1、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禁止从事特定活动,或与特定的人会见。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对其相应的政治权利进行剥夺。
《刑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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