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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货地点约定模糊,容易引发履约成本增加,买卖标的物运输过程中风险承担者不明的问题; (2)交货批次、时间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
口头合同主要有以下风险: 1、口头合同没有有形的载体,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仅靠当事人的记忆,可能容易发生误差和纠纷; 2、标的额较大时不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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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口头交谈形式达成协议而成立的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量不大,内容不复杂而且能及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例如,公民为满足日常生活而订立的买卖、借贷、保管等合同。主要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缺乏文字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于举证,不易分清责任。依法可以口头方式成立的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口头合同,主要有以下风险需要多加注意: 1、对于合同对方的资质没有明确的证明文件。建议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 2、一旦发生纠纷,效力无法得到证明。建议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 3、对合同履行的担保力度不够。建议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 4、发生纠纷难以取证。建议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 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免责条款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主体不适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第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行为主体表面上符合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在特定交易中属于不适格主体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例如:(1)无权处分人。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除外。 (2)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商业活动只能由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若不具备特定资格的主体就该项目签订的合同不但无效,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3)合同约定了由合同当事方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约定应当由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并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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