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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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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出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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