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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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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条例》第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雀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但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十五日内报出体检结果。(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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