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XX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一)首次进口的;(二)曾经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XX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31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473人已浏览
1,1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