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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
1、看具体情况定。 2、纳税人在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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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
《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
若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3)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这里所说的适当,是指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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