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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伤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有关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生病,用人单位将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独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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