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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材料有: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合影照片。
中国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材料有: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合影照片。
1.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因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后,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发。 2.补发程序及资料: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 (2)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补发申请表》; (3)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的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可以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需要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的要求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请书; (2)能够证明该新生儿在本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证据材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收费收据等);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接生人员(医师、助产士、护士)出具的该新生儿出生时的情况说明; (6)医疗保健机构保留或存档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护理日志、收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由于各地卫生部门对于补办出生证明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先行咨询主管部门需要哪些材料,待准备齐全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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