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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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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 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 (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领导,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情节恶劣,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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