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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人、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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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 2、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1)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2)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3)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⒈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及其工作人员。 ⒉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⒊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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