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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注明购房者和销售者的身份信息;房屋状况信息;房屋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质量标准承诺;产权登记相关事宜;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违约责任等。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的文件规定,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3%缴维修基金,而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比如上海市规定配备电梯的,由开发商按建筑成本(政府每年公布一次)的4%、购房者按3%缴,而不配备电梯的,则分别按3%和2%缴。燃气入户费,这应当是由开发商承担的公建配套费用(俗称“七通一平”费),所以,你可以就此向开发商索回,不行可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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