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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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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6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人民检察院通常会在退回补充侦查通知书当中,告知公安机关是哪方面的问题需要补充侦查,大家其实就算了解了通知书的制作模式,也没有谁敢于去伪造一份检察院退补侦查的通知书。大家关注的焦点还是应该在补充侦查这件事情上的。
《刑事诉讼法》16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法律上没有限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交正确的这种做法,可是,辩护人仅仅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交完了所有的证据的话,一旦开庭审理可能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公诉方和辩护人现有的这些证据对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有很重要的作用,有些证据可以等到开庭后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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