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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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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刑事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和罪犯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其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都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这种决定,宣告当事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刑事法庭,而不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所拥有的相关权利,不应该被剥夺和无视。
审查起诉必须查明的内容包括: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 二、是否有遗漏罪行及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4、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 5、调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查阅、复制有关案件资料用于辩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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