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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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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应当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3)》第10条强制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违反他人意志,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制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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