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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1)强迫...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强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瘾,成为吸毒者,而吸毒成瘾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使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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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3)》第10条强制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违反他人意志,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制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应立案起诉。
1、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3)》第10条强制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违反他人意志,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制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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