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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
1、被征地的人民生活水平不能因征地而降低。 2、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3、不能达到原先生活水平,各地区政府应增加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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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为此,《通知》明确房屋拆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同时《通知》提出,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通知》要求,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不平等的财产权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就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就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特别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为了避免强制征收,更多的是采取同土地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只有当协商不成时,才动用征地权。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被偿款的发放是要根据政府是怎么与群众制定的,一般是以协议的条款为准,而且政府发放补偿款都是一次性发放,不能按月支付,要做到先发款后占地的原则,来进行给群众补偿,所以,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就要看当地的政策是怎么样的,不同的地方,实际的情况也会不一样。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不平等的财产权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就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就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特别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为了避免强制征收,更多的是采取同土地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只有当协商不成时,才动用征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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