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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之处在于: 1.都属于储蓄国债,均以国家信用为基础; 2.相同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和对应品种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收益水平基本相当; 3.都...
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根据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制作一份以该债权数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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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的填写格式见下图: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的名称及填制单位名称; (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4)、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7)、记账标记; (8)、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的签章。
一、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的区别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首先,从法院职权来讲,执行中止是法院执行机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债权凭证第一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第二,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第三,中断执行时效。执行程序因执行机构发给执行凭证而终结,民事执行的时效也因此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从上述功能作用来看,债权凭证似乎比执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从法理上讲,债权凭证这些功能是不能实现的。二、什么是债权凭证在民法上,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但是债权凭证一词用于法院执行程序,在我国还没有先例。综合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并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出现数量惊人的执行积案、陈案,引起了当事人的广泛不满,为此,各地法院都在探索能够减少积案、提高执结率的方法。于是有人借鉴台湾司法制度中强制执行法规定的再执行凭证或权利凭证制度,提出了这种发放债权凭证的方法。即在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例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债权登记于特定格式的文书上发给当事人以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该执行案件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终结。一旦当事人发现了执行线索,可以立即凭该债权凭证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客户以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中国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用以质押的凭证式国债到期日。如果您使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5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面额的90%。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一般不得展期。因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以给予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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