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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 1、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继兄弟姐妹之间,因扶养关系而发生,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继承权时,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3)文字侮辱,即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规定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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