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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得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如果遗嘱没有明确说明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有明确指定继承的遗产只能归继承人一方所有的,则属于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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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父母专门订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写明,该财产是留给自己子女一方的,那么这个遗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
继承财产它到底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问题是需要根据是否有遗嘱来分析的,根据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有例外情况,婚姻法第18条就规定了,如果是依据进行的继承,并且遗嘱中明确的写明遗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那么继承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反之,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没有说明遗产归夫妻一方继承,那么遗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1.财产约定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婚姻财产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定。2.一般性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在军婚离婚纠纷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亦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作如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解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3.举证不能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直接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无法直接判定时,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从法院的判决规则来说,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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