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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涉嫌非法拘禁刑事犯罪,在拘禁时致人死亡的,一经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相关法律规...
首先可以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要求其他人偿还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协商不成,组织好证据:一、合伙企业对外欠款的证据;二、你己偿还该欠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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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需要以自的职责去全部清偿义务。但是其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那么,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时,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11年初,张某和王某、李某合伙开矿期间,朱某支付给张某及其合伙人10万元预付款,该笔预付款用于购买矿石。但是当年年底,张某与王某、李某散伙了,由于朱某还没有得到矿石,张某便向朱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朱某现金拾万元整,张某。2011年12月25日。”后来,张某及其他合伙人一直未返还其预付款,朱某向法院起诉了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他的10万元欠款。 法院认为,欠条虽为张某一人出具,但是该10万元是支付给当时的合伙企业的,应当认定为合伙人的共同债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向朱某提出了这点,但是朱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朱某现金10万元。 既然本案中的10万元预付款属于合伙债务,那么本案是否漏列了当事人呢?法官表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朱某对自己的债权享有选择起诉全体合伙人或起诉部分合伙人的权利。同时,在诉讼中,原告朱某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当事人,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漏列当事人的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需要以自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决定了合伙债务不随合伙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即使已经散伙,当初的合伙人还是要履行合伙债务,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朱某放弃了向王某、李某追偿的权利,那么,合伙债务就由张某一人承担了吗?并非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由此可见,被告张某对合伙债务10万元负有全部清偿义务。但是其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在法律上你和你父亲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但是如果你继承了你父亲的遗产,你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你放弃你父亲的遗产,可以不用还款,同时注意,其他合伙人叫你去上班,有没有明确把你父亲的份额转给你,如果转给你,应当正的你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清算后在明确各项债权债务的基础上修改入伙协议,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过程,因此,现在你关键的工作是要理清这方面的关系,不要糊里糊涂的承担债务。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这一点。债权人要追讨债务,首先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其次看有无债务担保人。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借钱出去最怕的就是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一定要知道债务人无力还债时,自己应该怎么进行应对。不能因为对方无力还债,就免除这个债务。作为公民的债务应以自己的合法收入、合法财产履行债的义务。若收入来源断绝,又没有一定的可供还债、抵债的财产,那也就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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