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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临时羁押

2021-11-29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批时间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最长拘留期限为八个月零七天,对于在异地临时拘留的,没有明确规定时间。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异地拘留的,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会尽快将拘留地押回当地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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