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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参加诉讼的义务、提交人民法院需要的诉讼材料的义务,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后,履行判决书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义务等。...
原告的诉讼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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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 (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任何一个提起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7)在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8)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应遵循一些共有的诉讼原则,但税务行政也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表现得尤为明显。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停止执行。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一方面剥夺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利,在税务管理上形成一种暂时的“真空”或放任阶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这一税务行政行为在诉讼结束后被认为是违法的,可以返还已执行的税款,而不至于有不可弥补的损失。因为如果是拆迁房的决定,一旦被执行就无法弥补的损失,可以暂停执行。(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但不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这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制定的,是执法行为,对税务机关来说税务征收管理权不仅是职权,也是职责,税务机关在调停中妥协,不允许放弃法定责任,或者通过国家公益满足个人私利,因此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停。在此,必须区分法院主持的调停和当事人之间积极的和解,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于调停,即法院不能与双方当事人合作解决争议,但税务行政诉讼可以和解。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相对人解决争议。例如,对方因逃税被罚款,不服提起诉讼,之后在与行政机关的谈判中,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认错态度好,积极支付逃税,税务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减轻处罚幅度,对方接受诉讼撤销。这是典型的税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解决税务行政诉讼的争论。不适用反诉是行政诉讼本身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反映。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具有行政管理的强制权力,不需要直接依靠法院的强制制制裁违法者,完全可以依靠其职权进行处罚。另外,税务行政行为依法发生,发生行政行为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加重原告的处罚。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不适用反诉。(3)被告承担说服举证责任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流程,假如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认为税务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那麼针对这一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必须出示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和。
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1、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个体户、农民承包经营户、起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尚处于筹建阶段的企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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