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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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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失业保险的领取年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足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足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以上不足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领取18个月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金领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每个地方的标准的标准都不大相同。 2、比如在重庆,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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