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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适用留置权。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支付必要费用的,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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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在法定条件成立时,留置权自动产生。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即使约定也属无效。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仅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中发生的债权。留置权是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适用。留置权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可分割债权的一部分,所以,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不是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为公平起见,债权人留置占有的留置物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是占有物的全部。留置权适用的条件包括:一、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三、债务人所负债务必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此外,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留置权不适用买卖合同,一般是采用定金担保的方式。 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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