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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买卖婚姻是被我国宪法、民法典等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买卖的婚姻不但不会被法律保护,甚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构成犯罪的以拐卖妇女罪予以刑罚。 买卖婚姻是无效婚姻,男女双方及亲属可以申请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变相买卖婚姻的处理办法: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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